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十)》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5〕113号)


京人社医发〔2015〕1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92号),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规范。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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