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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开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城化业务流程及所需材料的通知

2017-07-29 08:00:02 无忧保
  管理中心各科室、营业部、管理部,铁路分中心:   为了进一步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4〕63号)以及《关于印发<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18号)等文件精神,千方百计做好我市稳增长工作,加快北部湾经济区一体化进程,促进北部湾经济区内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解决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跨地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我市开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城化(以下简称同城化贷款)业务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同城化贷款基本原则   北部湾经济区内南宁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四市视同一个城市,在四市购房申请同城化贷款执行同城化政策,并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户籍同城化原则。申请同城化贷款的缴存职工,其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地须都在北部湾经济区四市内,非四市户籍缴存职工不能申请同城化贷款。   (二)购房地发放为主原则。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北海、防城港、钦州购买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同城化贷款;驻北海、防城港、钦州的中、区直单位缴存职工在邕购房应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申请同城化贷款。   (三)贷款审批政策本地化原则。谁放贷、谁审批,并按照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同城化贷款相关手续。   (四)本地职工优先原则。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优先保证本地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当个贷率超过75%时,可以决定暂停发放同城化贷款,改由职工所在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负责发放。   二、在我市申请贷款须符合的条件   (一)在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市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   (二)职工的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地须都在北部湾经济区四市内,非四市户籍缴存职工暂不能申请同城化贷款。   (三)其他符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条件。   三、审批时限、贷款额度和利率   按照我市现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同城化贷款的类型及办理流程   可划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   (一)由我管理中心作为购房地中心发放的同城化贷款:当我管理中心的个贷率未超过75%时,其他同城化城市的缴存职工在南宁市购房,可向我管理中心申请同城化贷款,具体流程如下:   1.缴存职工先到缴存地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手续。由缴存地中心为其出具《北部湾同城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一式三份(附件一),并加盖缴存地中心业务专用章(见附件二)。   2. 缴存职工本人持同城化贷款申请材料到我管理中心各营业网点办理,并面签相关材料以及《北部湾同城化异地贷款借款人授权书》(附件三),业务受理成功后各营业网点为职工打印业务受理单。   3.在我管理中心申请同城化贷款的职工可选择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为同城化贷款受委托银行,如职工申请同城化组合贷款,应同时满足受委托银行对同城化组合贷款的相关要求。   4. 我管理中心将申请材料移交受委托银行,银行通知职工签订借款合同。   5.受委托银行代职工到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6.抵押登记手续办结后,受委托银行向我管理中心申请放款。   7.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科核实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及所购房屋封顶情况后向受委托银行划款。   8.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9.我管理中心将《北部湾同城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回执部分递交职工所在缴存地中心。   10.受委托银行于放款后次月将贷款材料及《房屋所有权证》移交我管理中心信贷科。   (二)由其他同城化城市管理中心作为购房地中心发放的同城化贷款:当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购买其他同城化城市住房时,如该城市的个贷率未超过75%,缴存职工应向该同城化城市管理中心申请同城化贷款,具体流程如下:   1.缴存职工凭身份证先向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科申请出具《北部湾同城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2.职工本人向其他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同城化贷款,贷款地中心按照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审批。   3. 我管理中心配合贷款地中心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   4. 贷款地中心向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科核实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后发放贷款。   5.贷款地中心将《北部湾同城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回执部分递交我管理中心信贷科,由信贷科负责职工信息录入。   (三)由我管理中心作为缴存地中心发放的同城化贷款: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其他同城化城市购房,当其他购房地城市的个贷率超过75%时,购房地中心可停止发放同城化贷款,改由我管理中心审核发放,职工无需开具《北部湾同城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具体流程如下:   1.职工本人持同城化贷款申请材料到我管理中心各营业网点办理,并面签相关材料以及《北部湾同城化异地贷款借款人授权书》,业务受理成功后为职工打印业务受理单。   2.在我管理中心申请同城化贷款的职工可选择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为同城化贷款受委托银行,如职工申请同城化组合贷款,应同时满足受委托银行对同城化组合贷款的相关要求。   3. 申请材料移交受委托银行,银行通知职工签订借款合同。   4.受委托银行代职工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5.抵押登记手续办结后,受委托银行向我管理中心申请放款。   6.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科核实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及所购房屋封顶情况后向受委托银行划款。   7.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8.受委托银行于放款后次月将贷款材料及《房屋所有权证》移交我管理中心。   同城化贷款业务简易办理流程图见附件四 。   五、业务办理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同城化贷款业务所需材料见附件五。   六、贷后管理   (一)贷款地中心承担同城化贷款风险。缴存地中心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协助贷款地中心防范贷款风险。   (二)贷款地中心按照四个城市签订的同城化协议审批发放同城化贷款。当同城化贷款职工出现三期或以上逾期时,我管理中心可以凭《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贷款借款人授权书》,书面发函(附件六)要求缴存地中心暂时停止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协助划扣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逾期贷款本息,直至我管理中心以书面发函(附件七)告之借款人贷款转为正常状态为止。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铁路分中心管辖的缴存职工,如在北海、防城港、和钦州购买住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在以上业务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科反馈,管理中心将尽快协调解决。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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