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类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文住公管发〔2011〕17号):“二、非文山州地方财政供给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三、非公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企业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基数计提缴交”的规定。结合文山州统计局所公布的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551元。
请各单位按照所在县(市)的工资基数作为核定2015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5日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2015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