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字〔2015〕25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1号)精神,201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各设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现予以明确,并以此作为处理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201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各县(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明确。
附件:201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元/人·月
设 区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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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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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区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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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
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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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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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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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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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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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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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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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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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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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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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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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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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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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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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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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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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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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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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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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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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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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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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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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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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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