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昭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昭房管委〔20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现将《昭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按照该办法规定的事项做好住房公积金约归集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特此通知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和改善职工住房的居住水平与居住条件,真正落实职工住房工资,保证住房公积金高效、安全、正常运转,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范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昭通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固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也必须按单位同等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是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职工在册(扣除部分福利)的上一年度月平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起步阶段,县(区) 财政十分困难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批准,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颁布的利率执行。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凡是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县(区)办事处、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归集程序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初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到市公积金中心、县(区)办事处咨询政策、办事程序和领取有关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表册。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按照规定清理本单位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核实缴存工资基数与缴存比例,计算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额与职工个人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经办入报单位财务主管领导初审后,通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入进行核对确认,并按规定填写表册后交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区)办事处登记、审批。
第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按属地原则办理。
一、单位初审合格后,持有关文件及表册到市公积金中心、县(区)办事处办理缴存登记。
二、单位所录用的职工,应在录用之日起30天内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
三、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在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公积金中心、县(区)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凡是调出昭通市管辖区范围的,办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审批。
一、单位设立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表册和证明文件。
1、《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一式四份)。
2、《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
3、《单位职工工资表》(每年5月份)复印件。
4、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核定编制人数表》复印件。
5、《上资基釜使用、支付笠uf》夏仁ljt午。
6、职工调动工资转移单复印件。
7、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综合情况说明书。
二、住房公积金审核审批分为年度审核和缴存制度建立审核两种方式。
(一)、年度审核。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年度是当年的七月一日到第二年的六月三十日。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区)办事处每年五月一日起开始年审住房公积金到六月十日结束。
(二)、缴存制度建立的审核。未建或新设立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表册和证明文件,由市公积金中心、县(区)办事处进行审核。
(三)、审核审批程序。
市本级由市公积金中心资金归集科负责。资金归集科在科长的领导下,建立科员分工负责、量化审批、科长复核、分管领导审批的机制。
各县(区)办事处负责所管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审批工作。在办事处主任的领导下,建立归集人员受理、审核分工合作、主任复核审批的机制。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核准。市公积金中心、县
(区)办事处对属财政列支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进行审核批准后,报财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派专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进行严格审查核实,无误后,返还市公积金中心、县(区)办事处,由受托银行通知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受托银行要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在专户下设立缴存单位帐户、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户。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开立职工帐户,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公积金帐户。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封存或注销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县(区) 办事处的有关通知,由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封存或注销。
一、属单位合并、分立或职工个人在市管辖区内调动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二、属单位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根据职工安置情况或再就业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三、凡调出昭通市管辖区范围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手续。
第三章 单位和职工的责任
第十五条 单位必须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机关团体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六条 市财政负责市本级财政应支付给单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其资金由市财政划拨给市公积金中心后再配给职工,职工应缴存部分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各县(区)财政负责本级财政应支付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其资金划拨方式是每月随同职工工资一起发放,由单位及时足额缴存。亦可由财政划拨给市公积金中心的县(区)办事处,再配给职工。
各缴存单位按己审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七条 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与提取明细帐,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同受托银行和市公积金中心(含办事处〉对帐,作到帐帐相符。
第十八条 单位要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调离、调入本单位及死亡的职工要及时做好变更、转移或销户工作。
第十九条 职工必须按规定缴存比例和缴存额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要求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权催促单位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权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有权揭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决策与管理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共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对严重欠配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含县、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机构。下设资金归集科、县(区) 办事处,具体管理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职责是:
一、实施市管委会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规定与具体措施。
二、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市管委会的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规定与措施,制定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实施细则。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报市管委会批准实施。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并催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负责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查、批准工作。
七、负责住房公积变更、转移、销户等工作。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宣传工作。九、负责查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下设的各县(区)办事处,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职责是:
一、实施市公积金中心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规定和具体措施。
二、负责所在县(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的建立、审查、缴存、变更、转移、销户等工作。
三、负责所在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明细帐和统计等工作。
四、负责监督所在县(区)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工作。
五、负责所在县(区)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
六、负责所在县(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宣传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资金归集科的归集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完成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全部工作(不含第九款)。
二、负责市本级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和管理各县(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计划财务科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年度计划及文件的草拟工作。
二、负责按月核算住房公积金,并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财务分析研究报告。
三、负责监督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各责任主体的财务帐目、核算、结算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稽核监察科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职责是:
一、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进行全程监督,保证有关规定和措施在各部门、各办事处和受托银行得到落实。
二、负责处理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办公室,按市公积金中心要求参与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
市公积金中心的归集管理,要建立管理目标明确、岗位责任量化、资本质量优良、劳动工资挂钩的新机制。
第五章 受托银行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按市管委会的决定,由市公积金中心同受托银行,签订《昭通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合同书》,合同双方必须按合同书规定的权利、义务和其他约定办事。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往来,受托银行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标准。
第三十条 受托银行必须设立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柜,同市公积金中心商定归集管理程序,严格遵守程序,不得压票、推读、扯皮。
第三十一条 受托银行要提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水平,热忱为缴存单位服务,强化催缴住房公积金的工作,保证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三十二条 受托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中,有权监督市公积金中心的归集管理业务,有权提出有关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合理化意见。
第六章 处罚规定
第三十三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政府规定,各县(区)财政应配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到年终还未拨付,由市财政统一扣留,划拨给市公积金中心,再配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凡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得出具提取证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批准提取住房公积金。
个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实的,单位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套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并追回所套取的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是擅自降低或者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