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轻购房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6月8日起,在全市正式启动“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以下简称“按月还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按月还贷”是指借款人及配偶 (以下称“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九江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以下称《委托协议》),委托公积金中心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按月提取核定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含商业贷款部分)、商业购房贷款本息的一种提取业务。
一、申办条件
申请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提取时无逾期贷款;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2400元。
二、申办时间
本市公积金贷款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10日以后即可签约办理;商贷及异地贷款,在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实后办理。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与借款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银行还款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提取额度
1、以月还款额为限,办理了组合贷款的,按月还贷额度可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月还贷额合并计算。
2、公积金余额大于1年还贷本息额的,提取额度以每月还贷本息为限,可签订最短1年,最长3年的《委托协议》;公积金余额小于1年还贷本息额的,提取额度以公积金余额除以12为限,只签订1年的《委托协议》。
3、按月还贷以“百元”为单位。
五、支付方式
公积金中心自签订协议次月起,每月1次定期提取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转账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其他
1、协议期间,如申请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须由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协议期间,如申请人银行还款卡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在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变更相关信息。
3、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导致月还贷额发生变化的,协议期间内不调整按月还贷额度。
4、协议期间,申请人不得再以其他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
5、协议期间如有以下情况的,停止办理按月还贷业务: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形的;
(2)申请人连续3期未归还贷款本息的;
(3)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部门强制冻结的。
特此公告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