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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关于启动“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的公告

2017-07-29 08:00:02 无忧保

为了减轻购房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6月8日起,在全市正式启动“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以下简称“按月还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按月还贷”是指借款人及配偶 (以下称“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九江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以下称《委托协议》),委托公积金中心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按月提取核定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含商业贷款部分)、商业购房贷款本息的一种提取业务。

一、申办条件

申请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提取时无逾期贷款;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2400元。

二、申办时间

本市公积金贷款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10日以后即可签约办理;商贷及异地贷款,在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实后办理。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与借款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银行还款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提取额度

1、以月还款额为限,办理了组合贷款的,按月还贷额度可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月还贷额合并计算。

2、公积金余额大于1年还贷本息额的,提取额度以每月还贷本息为限,可签订最短1年,最长3年的《委托协议》;公积金余额小于1年还贷本息额的,提取额度以公积金余额除以12为限,只签订1年的《委托协议》。

3、按月还贷以“百元”为单位。

五、支付方式

公积金中心自签订协议次月起,每月1次定期提取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转账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其他

1、协议期间,如申请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须由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协议期间,如申请人银行还款卡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在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变更相关信息。

3、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导致月还贷额发生变化的,协议期间内不调整按月还贷额度。

4、协议期间,申请人不得再以其他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

5、协议期间如有以下情况的,停止办理按月还贷业务: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形的;

(2)申请人连续3期未归还贷款本息的;

(3)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部门强制冻结的。

特此公告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5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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