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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对《关于下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并加强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7-07-29 08:00:02 无忧保

为了落实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下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并加强管理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855—8221608(兼传真)0855—8232907

单位名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科

单位地址:凯里市北京东路11号(州大礼堂一楼)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日

关于下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审批权限并加强管理的通知

为落实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升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根据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黔劳社厅发[2000]7号)和黔东南州卫生计生委、编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黔东南州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黔东南州卫计发[2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当前实际情况,现就下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并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下放的权限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定点标准的医疗机构(含门诊部,下同),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及认定,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各县(市)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与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开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院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三)各县(市)定点医院、定点门诊的监督管理、履行医疗服务协议年度考核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

1、依法取得卫生、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3、遵守国家、省、州、县(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4、有健全的药品质量、药品价格管理和财务制度;

5、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卫生技术人员配备、设备配置、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医疗质量和管理服务等达到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6、能严格执行参保人员住院日费用清单制度;

7、有健全的医疗服务信息系统。

8、申请职工医保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先申请开展普通门诊定点服务1年以上;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大型医疗技术设备清单;

6、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及护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7、服务场所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8、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定证明材料;

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材料的受理按照属地管辖,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材料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留存。

(四)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察看;

(五)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审查、实地察看符合定点条件的,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审查不合格的,要一次性书面告之申请人,做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医疗场所显要位置悬挂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标志牌,公布医保、药监、物价等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告知参保人员咨询投诉渠道;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编码,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黔东南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编码管理的通知》(黔东南人社局通[2012]21号)执行,仍然按顺序进行编码(申请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不重新启用新的编码);

(三)经营场所变更的,重新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按属地管理申报变更,并在系统中更改;

(四)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和住院日费用清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国家、省、州医疗保险政策或不履行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核实查处(包括限期整改、暂停服务、取消定点资格等),对严重违法犯罪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提前3个月告知对方,两年内不予重新定点。

2015年6月2日

标签:   基本医疗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保险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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