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 ||||||||||||||||||||||||||
2015-03-04 作者:来源: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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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 现将《西安市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补充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市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补充规定(试行) 2015年3月4日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5年3月4日印发 附件: 西安市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的补充规定(试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相关规定作如下补充: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职工租住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证明材料: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一年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已婚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申请时限:提取人应当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商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证明材料: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一年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本人名下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已婚职工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申请时限:提取人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个人提取额不超过本人年汇缴额(月缴额×12)的三分之一,且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三、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规定自2015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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