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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西安地区单位售房款、集资建房款缴存和支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07-29 08:00:02 无忧保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西安地区单位售房款、集资建房款缴存和支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4-02-12 作者:来源: 点击数:
索引号 201402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02-12
文号 西房金发〔2013〕71号 发布机构 失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依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安地区单位售房款、集资建房款缴存和支取管理规定》已经中心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04年印发的《西安地区单位售房款、集资建房款缴存和支取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12日

西安地区单位售房款、集资建房款

缴存和支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其他住房资金(单位售房款和职工集资建房款)已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系统管理,为了更好地加强其他住房资金信息化管理,规范其他住房资金缴存和支取业务,依据《西安地区单位售房款、集资建房款缴存和支取暂行办法》(西房金发〔2004〕41号),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和《西安市单位集资建房管理办法》(市房改委〔1995〕1号)规定,以及2006年4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第46号),单位售房款、职工集资建房款一律存入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中心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设立账户,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 缴 存

第三条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经办人持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单位公房出售方案批复,到中心归集与其他住房资金管理处办理单位其他住房资金开户登记手续。单位持《其他住房资金开户登记表》到中心会计核算处出纳柜台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四条单位集资建房时,经办人持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下达的《西安市单位职工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到中心归集与其他住房资金管理处办理单位其他住房资金开户登记手续。单位持《其他住房资金开户登记表》到中心会计核算处出纳柜台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五条单位收取售房款或职工集资款后,应及时足额存入单位在中心开设的其他住房资金账户,不得另设账户存储,中心委托银行给单位出具收款凭证。

第六条职工因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抵扣售房款或个人集资建房款时,所取资金应全额划转至单位在中心开设的其他住房资金账户。

第七条职工因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抵扣售房款或个人集资建房款时,贷款资金应全额划转至单位在中心开设的其他住房资金账户。

第三章 支 取

第八条单位支取售房款的条件

(一)单位新建职工住房;

(二)单位职工住房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

(三)单位所有新建职工住房已竣工,并支付完所有工程款项,足额留存房屋维修资金后,方可用于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四)单位所有新建职工住房已竣工,并支付完所有工程款项,足额留存房屋维修资金后,方可用于发放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五)因退房退还职工原购房款。

第九条单位支用售房款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单位建设职工住房参见第十一条单位建设职工住房相关规定。

(二)单位维修职工住宅楼公用部位、公用设施

1.勘察现场;

2.维修单位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1);

3.施工单位出具的支付申请;

4.施工单位出具的发票;

5.维修合同;

6.验收报告;

7.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

其中4、5、6、7项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1.单位书面申请(加盖公章,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2.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清册(每页盖财务章);

3.上月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复印件。

(四)用于发放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1.单位书面申请(加盖公章,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2.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申请备案的复函或对单位申请核定住房分配货币化逐月补贴的复函;

3.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清册;

4.职工个人书面申请,附身份证复印件。

(五)因退房退还职工原购房款

1.单位书面申请(加盖公章,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2.职工个人书面申请,附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历次交款收据(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房屋出售楼栋分户价格表;

5.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单位职工退房证明。

第十条单位支取职工集资建房款的条件

(一)单位新建职工住房;

(二)同一项目集资款原则上只能用于该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单位支取职工集资建房款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新建项目在中心登记备案

1.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下达的《西安市单位职工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

2.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单位建设职工住房方案的批复;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

以上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申请支取工程进度款

1.建设单位支取申请(见附表2);

2.施工合同;

3.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附工程量清单;

4.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5.施工单位出具的发票(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申请支取工程尾款

1.建设单位支取申请(见附表3);

2.施工合同;

3.施工单位支付申请;

4.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

5.发票。

其中4、5项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申请支取工程质保金

1.建设单位支取申请(见附表4);

2.施工合同;

3.施工单位支付申请;

4.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验收单;

5.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

6.发票。

其中5、6项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申请交纳建房前期费用,应提供收费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单或其他书面依据。

(六)申请支取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安装、监理等款项时,提供相关合同、乙方申请、发票等资料。

(七)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项,中心工作人员应定期勘察施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

第十二条单位支取售房款、集资建房款的程序

(一)单位经办人员正确规范完整填写《住房资金支用申请书》(一式三联),加盖预留印鉴,并持相关资料,到中心归集与其他住房资金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

(二)凡同一事项付款超过两次的,应依次填写中心提供的《住房资金支用一览表》(见附表5),每次审批必须携带,全部款项付清后交回中心。

(三)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五个工作日办结。

(四)单位申请的支付款项必须付给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不得付给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方。原则上收款单位账户信息一经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合同双方应提出书面申请,明确经济责任,报中心备案。

(五)审批权限:单笔在50万元以下,由经办处负责人审批,单笔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经办处负责人审核,报中心领导审批。

(六)单位经办人员持己审批的《住房资金支用申请书》,及时到中心会计核算处出纳柜台办理款项划转手续。超过20日未办理款项划转手续的,需重新审批。

第四章 单位账户更名和注销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中心归集与其他住房资金管理处办理更名手续,并到中心会计核算处出纳柜台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一)办理更名时,须提供原单位更名文件、新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写出书面申请,到中心归集与其他住房资金管理处领取《变更单位其他住房资金账户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加盖原单位公章。

(二)单位经办人员持经归集与其他住房资金管理处审核同意的《变更单位其他住房资金账户申请书》,到中心会计核算处出纳柜台办理财务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账户余额在一万元以下,且单位不再进行公房出售和职工集资建房时,方可注销。

注销账户时,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加盖公章,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填写《住房资金支用申请书》,经中心审核同意,将账户余额转入单位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为确保资金安全,各缴存单位要指定专职部门和经办人员办理审批业务。如因故更换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应在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维修项目申请样本

支取申请

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 路 小区(街坊) 号职工住宅楼由于 原因,需进行维修,经与 公司协商签订了《 维修合同》,合同总价 元,现维修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第 条第 款约定,需支付维修费用 (金额大小写)。请予以审批。

主管领导签字并确认付款金额

申请单位:(全称及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表2:新建项目申请进度款样本

支取申请

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 路 小区(街坊) 号职工住宅楼,由 公司承建,合同总价 元,已支付工程款 元。 年 月工程进度为 ,根据合同第 条第 款约定,本次需支付 年 月工程进度款 (金额大小写)。请予以审批。

主管领导签字并确认付款金额

申请单位:(全称及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表3:新建项目尾款申请样本

支取申请

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 路 小区(街坊) 号职工住宅楼,由 公司承建,合同总价 元,已支付工程款 元。 年 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年 月出具了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根据合同第 条第 款约定,本次需支付工程尾款 (金额大小写)。请予以审批。

主管领导签字并确认付款金额

申请单位:(全称及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表4:新建项目质保金申请样本

支取申请

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 路 小区(街坊) 号职工住宅楼,由 公司承建,合同总价 元,已支付工程款

元。 年 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年

月工程质保到期,质保期间工程无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第 条第 款约定,本次需支付工程质保金

(金额大小写)。请予以审批。

主管领导签字并确认付款金额

申请单位:(全称及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表5: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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