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2013-08-27 作者:来源: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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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房金发〔2013〕39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 各受托银行及经办网点: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促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充分调动受托银行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积极性,中心对《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理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6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理员行为,进一步完善贷款管理制度,防范风险,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员是指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的银行中, 经中心确认专门从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 代理员的监督管理机构是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经中心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住房公积金贷款代理业务。 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四条 代理员为受托银行正式职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信贷工作三年以上并已经取得经济类初级以上任职资格。 第五条 凡受中心委托的银行网点应至少推荐一名信贷人员为代理员,专门从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 代理员须参加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培训,并通过中心代理员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取得代理员资格者应填报《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理员审批表》。 第八条 代理员三个月内未开展个人贷款业务,中心有权取消其代理员资格。 第三章 代理业务 第九条 代理员的代理范围为《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业务。 第十条 代理员须按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对其营销的个贷客户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一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代理员应提出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的建议,具体指导借款人填写贷款相关的合同表格,并上报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贷款批准后,代理员协助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凭证、开立个人还款账户等手续,并协助办理贷款担保及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直至贷款的发放。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代理员除按期回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外,还应定期撰写贷后检查报告,并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要及时发出催收提示和催收通知,并书面通知中心和担保公司。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十四条 代理员应在中心规定范围内依法从事个人贷款业务,超出规定范围从事业务的,中心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代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代理员资格: (一)违反个人贷款相关规定,违规操作,申报虚假材料,发生重大过失并造成损失的; (二)因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原因,不能胜任代理员工作的; (三)协作精神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影响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中心或受托银行名义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的; (五)违反廉政从政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中心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代理员必须接受中心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账册、业务记录、报表、档案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中心定期对代理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代理员经验交流会,帮助代理员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水平。对代理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特殊问题,中心将积极协助其解决。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加大对代理员的考核和奖惩,鼓励代理员积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中心对代理员的具体考核指标有:贷款发放金额、贷款增长率、贷款逾期率、全部贷款利息实收率、工作差错率等,按季考核、半年考评、年终总评。考核结果与代理员个人的奖金分配挂钩,并由中心决定对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资金存量的调整。 第二十条 中心每年对代理员的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评比,对评比前三名的代理员,中心将授予其“业务标兵”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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