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 | ||||||||||||||||||||||||||
2006-04-03 作者:来源: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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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调查和审批 第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综合业务部及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贷款条件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二)首付款证明; (三)所购房屋产权证明; (四)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 (五)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上市,需提供有关部门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或批准证书; (六)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七)《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贷款调查。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信贷人员会同贷款担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对借款申请资料的调查、核实与分析。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购房交易是否真实; (三)借款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的抵押物是否足额有效,抵押物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 (五)所购房屋权属是否明晰,是否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利; (六)所购房屋是否未对外出租; (七)所购房屋经确认的评估价和实际交易价是否合理; (八)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或履行了合法批准程序; (九)所购房屋是否未被政府列入拆迁公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 (十)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五条 贷款审批按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与贷后管理 第六条 借款人、担保人与受委托银行正式签订《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第七条 借款人、售房人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后,担保人会同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 《房屋他项权证》等有关文件交担保人收押。 第八条 受委托银行收到担保人出具的《贷款担保办结通知书》后,将贷款划入担保人指定的账户,由担保人根据相关协议向售房人支付房款。 第九条 还款方式按《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贷款人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或房屋评估价(以较低者为准)的70%。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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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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