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区单位售房款、集资建房款、缴存和支取暂行办法 | ||||||||||||||||||||||||||
2004-07-15 作者:来源: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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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售房款是指单位经过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将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个人而取得的资金收入,所有权归单位。集资建房款是指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经过房改部门批准收取职工个人的购房预付款,所有权属于职工,当单位将住房建成出售给职工个人时转化为单位售房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和西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印发的《西安市集资建房管理办法》(市房改委[1995]1号)规定,单位售房款、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一条 单位售房款的缴存。 (一)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经办人员持房改部门的批复和《公房出售楼栋分户价格结算表》到中心综合业务部或分中心(以下称中心下设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由中心下设机构指定设在银行的政策性其他住房资金专户,单位在指定银行预留印鉴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二级户; (二)单位收取售房款缴存到指定银行单位住房基金专户,银行出具收款凭证; (三)中心下设机构依据设在指定银行的政策性其他住房资金专户售房款缴存情况,审核《公房出售楼栋分户价格结算表》,售房款足额缴存的,中心下设机构签注资金到位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单位持已审核资金到位的《公房出售楼栋分户价格结算表》及有关资料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登记过户; (五)未经中心下设机构审核资金到位,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过户。 第二条 集资建房款的缴存。 (一)单位集资建房,经办人员持房改部门的批复和《集资建房人员集资款汇缴清册》到中心下设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由中心下设机构指定设在银行的政策性其他住房资金专户,单位在指定银行预留印鉴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二级户; (二)单位收取集资建房款缴存到指定银行单位住房基金专户,银行出具收款凭证; (三)单位集资房建成,经过房改部门验评批复,集资款转化为售房款。中心下设机构依据设在指定银行的政策性其他住房资金专户集资款缴存情况,审核《公房出售楼栋分户价格结算表》,集资款足额缴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中心下设机构签注资金到位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单位持已审核资金到位的《公房出售楼栋分户价格结算表》及有关资料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登记过户; (五)未经中心下设机构审核资金到位,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过户。 第三条 单位售房款的支取条件。 (一)用于单位建设职工住房; (二)用于住房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支取额度一般不超过售房款的20%; (三)用于住房制度改革,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补助部分; (四)用于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 第四条 单位售房款的支取须提供的资料(同一事项首次申请均须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一)单位建设职工住房须提供: 1、建房立项批准文件; 2、土地使用证; 3、建筑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单位与建筑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6、工程预算书、工程进度表。 (二)住房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须提供: 1、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 2、工程预算书。 (三)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须提供: 1、单位书面申请;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四)住房货币化分配须提供: 1、房改部门货币化分配批复; 2、单位书面申请; 3、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清册。 第五条 单位集资建房款支取的条件。 (一)用于单位建设职工住房; (二)用于退还职工多缴集资款。 第六条 单位集资建房款的支取须提供的资料(同一事项首次申请均须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一)房改部门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 (二)土地使用证; (三)建筑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证; (五)单位与建筑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六)工程预算书、工程进度表。 第七条 单位售房款、集资建房款的支取程序。 (一)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资料,填写《住房资金支用申请书》一式三联并加盖单位公章,到中心下设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二)中心下设机构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支取或不同意支取的意见,不同意支取要说明原因; (三)支取规定,中心下设机构在《住房资金支用申请书》签注意见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综合业务部内审:单笔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综合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单笔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中心分管主任审批,单笔在100万元以上由中心主任审批; (四)单位经办人员持已审批的《住房资金支用申请书》到指定开户银行办理款项支取手续; (五)未经中心下设机构审批,各受委托银行不予办理款项支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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