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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关于进一步改革创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2017-07-29 08:00:02 无忧保
  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改革创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鄂州政办发[2015]6号文件精神,经调查研究,结合中心实际,现就进一步改革创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缴存   1、缴存及账户的建立。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都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非公私营企业确有困难的,也要先行建立起公积金账户,并暂按5%进入,且最低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40元,最迟在不超过一年后按全市统一的比例缴存。   2、缴存基数和缴纳比例。缴存基数不超过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缴纳比例最高为总工资额的12%。   3、建立执法队伍。从2015年5月份组建一支执法队伍,人员在内部调剂,并暂以兼职为主,同时申请取得执法资格,申办执法证,对故意拒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屡不缴纳或重大拖欠贷款的行为的交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积金提取   4、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购买住房,且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可凭一年内的已备案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产证、契税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取本人、配偶及子女账户上的公积金,提取比例为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且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值总额。   5、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购买住房,且使用了公积金贷款的,1年后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子女账户上的公积金抵减贷款,提取比例为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6、无自有住房职工租住房可凭租房合同及租房发票、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比例为个人账户余额的90%,且不超过一年内所支付房租。   7、低收入困难职工可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上的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提取比例为年物业管理费的90%。   8、职工装修装饰住房可凭装饰公司的正规合同、装修发票,并现场勘查确认真实的前提下,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公积金缴纳装修费用,提取比例为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职工买断后可凭与单位签订的买断协议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全额提取本人账户上的公积金。   10、职工购房时因单位原因不能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符合4、5、6、7、8条规定的可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比例按各提取项目的比例执行。   11、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可凭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保报销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取家庭代际间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比例为90%,最高不超过医疗费自费总额。   12、职工调出本市可凭调动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全额提取本人账户上的公积金或转到调入地个人公积金账户。   13、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提取业务时,支取时间应与前次支取时间间隔12个月。   三、公积金贷款   14、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的,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5、职工使用公积金或还清贷款6个月后,购房时可再次申请贷款。   16、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与现缴存地的时间合并计算。   17、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家庭,可使用异地所购房屋或鄂州现有住房作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   18、职工购房时可同时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19、公积金贷款满1年后,职工、配偶及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达到贷款余额的10%,可申请办理提公还贷,提取比例为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20、职工退休后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可全额提取冲抵贷款。   21、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80%,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四、公积金决策与管理   22、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要依法决策,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要建立议事规则,重大业务活动或50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度、使用须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2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业务承办与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职,提升应变能力和管理水平。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金调度使用必须经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24、机构建设与人才引进。   (1)拟成立政策法规科(兼顾纪委监察工作),以适应公积金业务日益扩大和发展的需要,也为了加强监督、依法依纪办事的需要;   (2)重视人才。拟引进文秘和计算机软件开发工程师各1名,财务负责人须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3)每年对中心工作人员、公积金委托银行业务人员进行1到2次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25、加强内控管理。   (1)从2015年开始,关键业务领导岗位3年内分别轮岗一次,即业务领导岗位交流到行政后勤管理领导岗位,行政后勤管理领导岗位交流到业务领导岗位。按照本人申请、党组研究、有利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员轮岗,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申报市委组织部批准任命;   (2)健全内部审计与稽核制度。大额资金的调度与使用,重大业务活动或大项目的建设等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3)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严格贷款审批手续,降低贷款逾期率,逾期率不得突破3‰,本期逾期数大于上期的不与银行结算手续费;   (4)增值收益的分配。每年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风险准备金,余下40%用于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廉租房补充资金。   五、公积金服务质量与网点建设   26、加强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建设,配备功能齐全一流的硬件设施,配备35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高素质的服务人员。招聘的工作人员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以下(特殊工种不超过50岁)。   27、拟先行设立鄂城区和华容区2个经办网点。鄂城区经办网点在市区内设置,计划购买办公用房500平方米;华容区经办网点在华容镇设置,计划购买办公用房300平方米。每个网点安排工作人员3至5人。   28、着一般性工作服装,工号服务,挂牌上岗。为了树形象,便于群众监督,所有工作人员由中心统一购买工作服(春、夏、秋、冬),着装上岗,提高服务质量。   29、建立限时办结制。公积金缴存分配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积金提取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公积金贷款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办结。   30、所有公积金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实行零收费。   31、开通全省统一的12329服务热线,2015年5月底,建立缴存、贷款等业务提醒短信平台,以及手机app,2015年10月左右初步试行网上营业厅服务,实现所有公积金缴存、分配、提取、贷款、结算等业务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承办。   32、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与管理,2015年6月之前实现省、市两级数据容灾备份。   33、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一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盘活存量资金,并可不受限制地在银行间进行调剂或调拨;二是协调商业银行发放组合贷款;三是引入竞争机制,2015年重新洗盘采取招标方式确定4家合作银行,每3年一次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4家存储银行,至少淘汰1家排名末位银行,同时转出存储资金。   六、部门协作与舆论宣传   34、加强与市建委、房产局的合作,争取支持,落实分管责任,实现合同备案、房产证等信息共享。   35、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落实监管责任,每年进行1到2次监管检查。   36、寻求人社部门、工会和有关行业组织的配合,将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每年抽查单位数不少于30个。   37、争取审计部门支持,不定期对单位缴交公积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8、争取人民银行支持,把企业是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征信系统。   39、加强公积金政策宣传,办好公积金网站。2015年6月份印制发放公积金业务指南,利用鄂州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让公积金政策深入人心、普惠大众。   七、本通知从2015年5月18日起执行,中心过去的规定和办法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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