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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7-29 08:00:02 无忧保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亦庄开发区管委会,资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统一管理的工作要求,现就加强本市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及备案业务,由住宅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资金的支付业务、资金系统加密钥匙的核发等业务由住宅所在地的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负责。

维修资金的划转业务,由住宅所在地的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负责;其中业主大会范围的核定由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资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应根据本次业务调整,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及办公设备,确保业务工作按时限完成。

三、各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应根据本次业务调整,做好内部培训,确保资金账户安全及付款的准确、及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标签:   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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