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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北京市2011年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最低工资和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2017-07-29 08:00:02 无忧保

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的规定,北京市2011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160元。根据2003年12月16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2011年1月1日起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月不低于812元。

请各单位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的规定,核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附件:《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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