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的规定,北京市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960元。根据2003年12月16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月不低于672元。
请各单位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的规定,核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
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