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业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方便窗口人员办理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范》予以修订。
一、缴存业务分类
(一)单位缴存登记
(二)个人账户设立
(三)汇缴
(四)补缴
(五)个人账户启封、封存
(六)缴存基数调整
(七)个人账户转移
(八)个人账户合并
(九)变更登记
(十)单位注销登记
(十一)降低缴存比例、缓缴
二、缴存业务审核要求
1、所需资料齐全;
2、表单填写清晰、准确,不得涂改;
3、签章正确、清晰。
三、各项缴存业务所需资料和注意事项
(一)单位缴存登记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原件(附表一);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原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个体工商户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所需资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3、每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个人账户设立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附表二);
2、设立个人账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新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或其新参加工作以来的月平均工资;
4、月缴存额中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5、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过期的不予设立个人账户;
6、已销户但销户不满一年的职工再次在同一单位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补缴销户所提款项。
(三)汇缴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须按月、足额进行汇缴;
2、当月缴存人员、缴存金额无变动的只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当月缴存人员、缴存金额有变动的须同时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3、《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须准确填写当月增减变化且与汇缴书一致。
(四)补缴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原件(附表三)。
注意事项:
1、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须为职工办理补缴:
(1)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职工因故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3)职工错提住房公积金后需要复缴的;
(4)职工由异地转入的。
2、因拖欠、漏缴办理补缴的,当月补缴额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月缴存额;
3、因少缴办理补缴的,当月补缴额和汇缴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月缴存额;
4、补缴起始时间超过单位设立或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之前的不予办理;
5、异地转入办理补缴的,须提供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五)个人账户启封、封存
1、个人账户启封
所需资料: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
注意事项: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须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启封:
(1)职工与工作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2)职工因工作调动转入新单位后准备正常缴纳的。
2、个人账户封存
所需资料: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
注意事项: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须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1)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账户在原单位未转移的;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3)职工退休、死亡等,未办理提取的;
(4)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六)缴存基数调整
1、年度基数调整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清册》原件(附表四);
(2)制式电子文本。
注意事项: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须每年核定一次,当年7月按照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进行汇缴;
(3)其他注意事项以当年单位基数调整通知要求为准。
2、日常基数调整
所需资料: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
注意事项:
(1)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须为职工办理日常基数调整:
①因单位填报错误造成职工缴存基数错误的;
②职工工作调动,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新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或其新参加工作以来的月平均工资;
(4)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中心发布的当年最低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中心发布的当年最高工资基数;
(5)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的不予办理个人基数调整。
(七)个人账户转移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证明》原件(附表五);
(2)《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3)单位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由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所需资料中的(1)、(2)项;
2、缴存职工转入异地中心的,须提供异地中心出具的转入证明原件。转入证明须包含开户行行号、开户行名称、转入单位名称、转入单位账号、职工姓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等信息;
3、每月最后三个工作日不办理转移业务;
4、职工作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办理异地转移。
(八)个人账户合并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申请》原件(附表六);
2、账户合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缴存职工在同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有两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办理个人账户合并业务;
2、缴存职工在不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有两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个人账户转移业务,再办理个人账户合并业务;
3、由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申请》。
(九)变更登记
1、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原件(附表七);
(2)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4)变更后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组织机构代码不变,缴存单位名称发生变化须办理此业务;
(2)缴存单位所属行业、地址、联系人等非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即可办理。
2、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表》原件(附表八);
(2)信息变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职工姓名、证件号码信息登记有误或变更的须办理此业务;
(2)由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表》;
(3)姓名、证件号码变更的须提供证明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公安部门的变更证明等)。
(十)单位注销登记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原件(附表九);
2、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须办理注销登记:
(1)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
(2)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
(3)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
(4)缴存单位因其他原因办理全员账户转移的。
2、注销证明包括:
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文原件、复印件;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原件、复印件;企业因其他原因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原件、复印件;缴存单位因其他原因办理全员账户转移的,提供单位注销申请原件。
2、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须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一)降低缴存比例、缓缴
1、降低缴存比例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原件(附表十);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出具的单位降低比例决议原件、复印件;
(3)当年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复印件;
(4)近三个月工资表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申请条件:单位因经济效益差造成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且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降低缴存比例须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3)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缴存比例;
(4)企业无工会组织或无条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须提供单位2/3以上职工签字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
2、缓缴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原件(附表十一);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出具的缓缴决议原件、复印件;
(3)当年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复印件;
(5)近三个月工资表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申请条件:因单位严重亏损造成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且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申请缓缴须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3)缓缴期不得超过12个月;
(4)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须补缴缓缴部分;
(5)企业无工会组织或无条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须提供单位2/3以上职工签字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
以上缴存业务所需资料中注明原件、复印件的,验原件,留存一份复印件;未注明复印件的,留一份原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张复印。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的操作规范同时废止,此规范的最终解释权由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