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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放宽公积金提取审核条件的通知(西房金发〔2015〕31号)

2017-07-29 08:00:02 无忧保

西房金发〔2015〕31号

各管理部、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中心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申请提取时限调整为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二、职工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公房,无法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楼栋分户价格表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三、职工购买现房或二手房,因办理购房贷款而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的,可以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公章。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0日

标签:   公积金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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