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业务审核标准的通知
各科室、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工作,经中心党组2015年4月24日研究决定,对2015年度公积金支取和贷款业务审核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业务审核标准
1.改善住房条件贷款,按最高不超过2500元/㎡标准计算,暂停执行1200元/㎡的计算标准规定。
2.城区商品房抵押值统一按3000元/㎡评估,乡镇、工矿区房屋(两证齐全)抵押值统一按1800元/㎡评估。房改房抵押值评估按原规定执行。
3.暂停执行按缴存基数计算偿贷能力的规定。
4.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可以以缴存一方申请支取或贷款。
二、调整支取业务审核标准
1.凡办理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职工,凭购房贷款合同和商业银行本息余额清单,即可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2.凡在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职工,凭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租房合同,即可按年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支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交纳的房租之和。
3.购房职工可凭购房定金收据及购房意向性协议,即可提取公积金交纳购房首付款(转账支付),取得购房合同后即可申请贷款。
本通知自2015年4月24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