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关于调整执行2015年度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通知(德公积金〔2015〕24号)


德公积金〔2015〕24号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执行2015年度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参加住房公积金非财政代扣代缴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262号)、《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9号)有关规定,现就德宏州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不得低于当年人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企业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数,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二、根据我州统计部门公布,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3522元,根据上述规定计算,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上限)为10566元,最低缴存基数 (下限)为2004元;企业在岗职工月工资高于2004元的以实际工资为缴存基数,但不得超过最高缴存基数。
三、2015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2536 元,最低不得低于200元(月缴存额计算四舍五入到元)。
四、本年度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调整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办理过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可以按此文件规定实行补缴差额部分。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29日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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