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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7-30 08:00:02 无忧保

各区县街道工作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号令)、《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2006]2号)、《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京人发[2002]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民基发[2005]298号)文件规定,为解决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住房公积金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依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执行,缴存比例按照当地区县财政拨款单位缴存比例确定,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要积极配合各区县相关部门,结合本区县实际,切实做好为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并负责解释相关政策及办理程序。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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