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自2008年6月1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授权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以下简称《审批标准》)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标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工作,并向管理中心备案。
二、对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超出本标准规定情形的,管理部应上报归集执法处,由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三、单位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需填写《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或《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具体格式附后。
四、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材料齐全的,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结果。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审批结果的,经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五、对低于本区县确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按照本《审批标准》的规定,到所属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
附件: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2.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