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有关单位、区(县)财政局、区(县)人事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关于提高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7]256号)规定,现就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的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未纳入规范收入范围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问题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市级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区县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区县结合本区县实际,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月缴存金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三、纳入规范收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人员发生变更的,汇款单位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0日前,持同级人事部门核准的人员变更名册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