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现就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发事件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遇有重大疾病,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紧急事件。
二、突发事件具体包括:
(一)重大疾病: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慢性重型肝炎;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7.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
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9.主动脉手术;
10.其他重大疾病。
(二)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
三、提取额度:
(一)因重大疾病1-9项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出医药费个人负担的部分。
(二)因重大疾病第10项及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出个人负担的部分。
四、提取方式:
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核定可提取总额,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职工可凭借《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按月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保留人民币10元。
五、提取证明材料:
(一)提取申请。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三)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职工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
(五)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一)至(四)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
1.医院的诊断证明;
2.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
3.其他重大疾病还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收入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方式计算,也可根据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六)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和灾难,除提供本条(一)至(四)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
1.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
3.家庭收入证明。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