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机关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业务单据的使用,给中直机关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办理业务提供便利,我分中心本着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工作原则,将《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为业务单据)的使用方式调整如下:
1、业务单据的使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由原来填写一式四联的业务单据,改为只填写各项业务单据的第二联并加盖印鉴。
2、记账凭证的使用:我分中心采用公积金经办人员手工填写的业务单据(以下简称手工单据)作为业务办理凭证,待业务办理成功后,由原来只用手工单据记账,改为以我分中心统一打印、加盖业务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字的单据与手工单据一同记账。单位住房公积金台账由原来使用我分中心加盖业务章并退回单位的手工单据记账,改为以我分中心统一打印并加盖业务章的单据记账。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
200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