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中心、各远郊区(县)管理部:
为了规范和完善在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现就《关于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贷款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31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贷款中心、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新受理的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应按照(《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9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信用评估相关手续。信用等级符合贷款额度上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的业务,个人信用评估事宜可仍按照《关于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贷款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31号)中相关规定办理。
三、相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须认真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上报中心。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