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现就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及上述五项变化的单位或企业,凡符合转移或销户条件的职工,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或销户手续;
二、撤销、解散、破产企业凡不符合转移或销户条件的职工,分中心应在原企业或清算小组核对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三、上述企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后,由原单位清算小组出具有关材料,企业撤销、解散、破产后,职工凭个人身份证办理转移、支取、销户手续;
四、职工个人办理转移、支取、销户手续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柜台填写有关票据,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持被代理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柜台填写有关票据,办理相关手续,票据单位盖章栏由职工本人或代理人签字。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代理人委托书均作为原始会计凭证,装订成册。
各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积极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特此通知。
200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