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代办业务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代办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代办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个贷[2005]61号]和《关于2005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代理机构资格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个贷〔2005〕68号]的规定,各单位在受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证的代办机构代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必须严格审核该代办机构代办人员的资质情况并核对相应电子照片,凡未经中心认证的代办机构,各单位一律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通过与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有合作协议的经纪机构进行二手房交易的借款申请人,可以委托该经纪机构代为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该经纪机构未通过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代办认证,则经纪机构仅可以代办由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对于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该经纪机构不得代为办理。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凡未按有关规定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经发现,中心将按规定严肃查处,同时追究具体经办人员和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