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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贷款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7-30 08:00:02 无忧保

贷款中心、各远郊区(县)管理部: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及资金的核算管理,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现就在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缴存人),在贷款中心申请贷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5月14日起,对于贷款中心新受理的铁路分中心缴存人贷款,实行贷款资金的单独核算,贷款应使用铁路分中心缴存人贷款审核系统进行操作。

二、对于上述由贷款中心受理的铁路分中心缴存人贷款,办理时应严格按照《贷款中心办理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范》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办理。

三、对于上述贷款的财务管理流程应按照《铁路分中心委托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财务流程及规范》办理。

四、贷款中心在2007年5月14日(不含)以前已受理的铁路分中心缴存人贷款申请,仍按照原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于由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受理的铁路分中心缴存人贷款,原规定不变,各管理部仍按照《关于受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贷款[2006]16号)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远郊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京房公积金发〔2007〕14号)执行。

六、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1、《贷款中心办理铁路分中心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范》

2、《铁路分中心委托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财务流程及规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五月十日

附件1:

贷款中心办理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范

根据办理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缴存人)向贷款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业务特点和核算要求,依据公积金贷款的流程设置,现制定贷款中心受理铁路分中心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规范:

一、办理铁路分中心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中心工作人员应选择铁路分中心审核系统,确保铁路分中心缴存人的贷款数据与北京地方缴存人申请贷款的数据分开。

二、贷款中心各个环节工作人员填写单据、档案袋、档案盒时应明确标注“铁路分中心业务”字样及申请人编号,以保证与北京地方业务相区分。

三、铁路分中心提供的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手签章由贷款中心各业务组组长统一管理、使用。铁路分中心业务人员密匙号由贷款中心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四、贷款中心各业务环节操作要求:

(一)初审

初审时,初审人员收取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由铁路分中心开具的《贷款转移申请书》(《贷款转移申请书》应包含的内容是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累计缴存公积金月数、开户日期、所在单位名称、所在单位公积金编号、个人公积金编号、个人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比例、公积金账户余额)。审核时,初审人员应核对《贷款转移申请书》的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贷款政策的要求,通过审核的在系统中录入《贷款转移申请书》并按照贷款业务流程办理初审业务。

对于在铁路分中心缴存的申请人,暂不用进行个人信用评估。初审人员在初审录入时在个人信用评估处选择“否”。

对于需要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初审人员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并加盖铁路分中心业务专用章。

初审人员应提示铁路分中心缴存的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银行为交通银行阜外支行。

(二)复审

复审人员应按照贷款中心业务流程办理复审业务。通过复审的,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并加盖铁路分中心业务专用章;打印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确认书》并加盖铁路分中心业务专用章及手签章。

(三)合同打印

合同打印人员应根据贷款业务流程的要求打印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单据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上加盖铁路分中心合同专用章;《电话委托服务协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委托账号及密码通知单》上加盖铁路分中心业务专用章。

(四)担保审核、面签

担保审核、面签按照贷款中心业务流程要求办理

(五)上报拨款

上报拨款人员按照贷款业务流程办理上报拨款相关业务,应在打印出具的《贷款拨款申请表》加盖铁路分中心业务专用章及手签章。贷款中心需将铁路分中心和北京地方业务区分上报,以保证铁路分中心贷款业务数据的独立和准确性。对于铁路分中心的贷款业务,贷款中心向会计处提供两份拨款申请表,一份会计处留存,一份在会计处盖章后转铁路分中心。

五、除上述规定要求外,铁路分中心缴存人向贷款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操作规定及办理流程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办理。

六、贷款档案交接

贷款中心与铁路分中心在每个月的20日交接本月上半月贷款档案,在下个月的5日交接本月下半月贷款档案。

附件2

铁路分中心委托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财务流程及规范

一、账户的设立

中心在交行设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用于铁路分中心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由于该账户为银行内部账户,因此无需中心进行账户的开立手续,而由银行内部自行设立。

二、贷款的发放

(一)中心拨付贷款资金

1、贷款中心根据经办支行提供的铁路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明细单》(以下简称《拨款明细单》),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申请表》(以下简称《拨款申请表》),在拟放款日期的两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心贷款系统上报到中心会计处。

2、中心会计处通过中心贷款系统接收贷款中心上报的铁路分中心《拨款申请表》,在贷款发放日前一个工作日向银行提交付款凭证,从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拨付贷款资金到交行委托贷款基金账户(2621暂收款项-个人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专户)。具体划款方式为:中心会计处根据铁路分中心次日拟放款金额,开具一张支票,同时在支票后背附进账单,进账单的“收款单位名称”栏注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某某支行”、“金额”栏注明经办支行合计划款金额,并在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注明“铁路公积金放款”,进账单第二联要加盖中心财务专用章。同时附《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申请单统计表》(见附件一),注明放款银行名称、放款金额、申请表编号、放款人数。

3、贷款中心应在放款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一式两份的纸制《拨款申请表》送交中心会计处。一份《拨款申请表》作为会计处放款记帐凭证附件留存,另一份《拨款申请表》加盖中心财务印鉴后转至铁路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根据中心会计处返回的《拨款申请表》制作贷款放款凭证。

(二)经办银行放款

1、经办支行在贷款发放日当天将《放款明细表》与收到中心划转的委托贷款资金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开户情况说明》指定的售房人或收款人账户中。并在《借款合同》、《还款账户确认书》等相关合同单据中填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编制规则为:yyyy-aaa-bbb-10-xxxxxx,年份-行号-所号-按中心核算主体方式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固定编号-顺序号)、放款日期等内容。

2、若因售房人或收款人账户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放款资金于放款日后退回经办支行“个人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专户”的不视为放款失败,退回的放款资金仍暂收在经办支行的“个人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专户”中,各经办支行应及时通知贷款中心或管理部,与贷款中心或管理部共同联系申请人更改售房人或收款人账户信息,经办支行根据正确的《开户情况说明》再次划款,直至款项划转成功。

3、对于放款失败的,经办支行应于贷款发放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失败款项退回中心在天坛支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三)放款数据交换

1、中心会计处在贷款发放日当天上午11:00前,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明细表》(以下简称《放款明细表》)放置在中心服务器上,交行北京分行通过专线每日定时下载该数据包。如某一工作日无放款数据,中心会计处也应将《放款明细表》(空表)按规定时间放置在中心服务器上。

铁路分中心《放款明细表》,应作为一个单独的数据包传递至交行,与中心北京地方《放款明细表》区分。

2、贷款发放后,交行北京分行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结果明细表》(以下简称《放款结果明细表》),同时北京分行根据《放款明细表》数据中的借款人姓名、借款人证件号码、扣款账号与银行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以下简称《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中标注出“一致”或“不一致”标记,如“不一致”应注明错误原因(如:姓名错误、证件号错误、扣款帐号错误)。并在贷款发放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将《放款结果明细表》及《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通过专线传回中心服务器。

(四)扣款账号核对及修改

中心会计处将铁路分中心《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导入中心贷款系统,核对校验后,通过中心贷款系统将核对结果不一致的借款人信息返回至贷款中心贷款系统。贷款中心根据中心规范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确认。

三、贷款的回收

(一)中心发送扣款数据

1、中心会计处在扣款日前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以下简称《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放置在中心服务器上,交行北京分行每日定时下载该数据包。如某一日无扣款数据, 中心会计处也应将《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空表)按规定时间放置。

2、扣款日如遇节假日,中心会计处于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传递给交行北京分行。

3、铁路分中心《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应作为一个单独的数据包传递至银行,与中心北京地方《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区分。

(二)银行批量扣款

1、在扣款日当天,交行北京分行根据中心会计处提供的扣款数据批量扣划相应款项。在扣款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通过专线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以下简称《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传递回中心服务器。

2、扣款日如遇节假日,交行在节假日期间按天进行扣划,并将每天的扣划结果生成《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由交行通过专线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的扣划结果传递回中心服务器,节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将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扣划结果传递回中心服务器。

(三)扣划款项划回

1、交行扣划款项成功后,交行经办支行在扣划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填制入账凭证将扣划金额划至中心在天坛支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中。银行应将每张划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金额都与相对应的一个铁路分中心扣款结果数据文件的扣款日期与金额相对应,并在凭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铁路分中心贷款还款”。

2、交行经办支行应在扣划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将入账单据传真至中心会计处,并在扣划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传至中心会计处。

(四)中心返还铁路分中心贷款还款凭证及数据

1、会计处定期将加盖中心财务印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日统计表》交换至铁路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日统计表》制作贷款还款凭证,核算委托贷款和贷款利息收入的收回。

2、中心按月向铁路分中心传递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数据。

四、委托贷款资金的清算

中心会计处与铁路分中心在每月月初,完成上月委托贷款发放与回收资金的清算工作。

标签:   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贷款办理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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