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防范贷款风险,现就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项目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售房方案应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批复,同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购房人员名单及购房合同样本进行核准、盖章。其它有关规定按京房公积金政法〔2006〕3号文件中集资建房贷款有关要求办理。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要做好有关工作,保证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项目公积金贷款工作顺利开展。遇有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二○○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