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中心、各管理部:
为了简化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贷款业务管理,现对采用担保中心担保方式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所需提供资料进行调整,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5月8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新受理采用担保中心担保方式办理的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不再要求卖房人提供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中心、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在2007年5月8日(不含)以前已受理的贷款,仍按照原有关规定要求卖房人提供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三、在贷款审核过程中,贷款中心、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业务办理流程应严格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远郊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中的要求办理。
四、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