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委《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文件精神,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缴存职工提供一年之内的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调整为提供两年之内的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
三、缴存职工贷款的月还款额由不超过职工家庭月收入的50%调整为70%。
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为准。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