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住金字[2014]22号
各处室、分中心:
为满足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省内购房贷款需求,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发挥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中心决定开展公积金省内异地购房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吉林省内异地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省内异地购房贷款业务由铁路分中心具体承办。购房地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分理处)的,职工向当地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提出申请;购房地没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的,职工向铁路分中心提出申请。
三、省内异地购房贷款业务具体操作事宜均依照《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心贷款处负责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