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函〔2015〕61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规定,现就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15年1月1日前取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两定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两定单位注册登记和相关执业资质情况;
(二)两定单位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基础信息,经营地点、服务范围等准入条件信息符合情况;
(四)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履行定点服务协议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申报阶段
2015年5月12日-6月5日:两定单位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下载年审表,并按要求准备年审材料,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携本人市民卡,按规定时间递交至市政务服务中心(江东中路265号)二楼a412、a413窗口。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15年5月12日-5月15日:定点零售药店
2015年5月18日-5月22日:h001-h300定点医疗机构
2015年5月25日-5月29日:h300-h600定点医疗机构
2015年6月1日-6月5日:h600-h860定点医疗机构
(二)审核阶段
2015年5月12日-6月1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审核,现场抽查方式,同时结合市社保中心年终考评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完成对两定单位的审核。
(三)年审结果公布
审核完成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年审情况通报。年审不合格的两定单位,自通报发布三日内,至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年审整改意见书》。
(四)核换证阶段
2015年7月1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完成年审结果登记及定点资格证书换发工作。年审合格的两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取回定点资格证书。具体领取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年审需递交的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
1、《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审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定点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定点零售药店
1、《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审表》(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定点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年审结果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审不合格,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定点服务协议:
⑴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审材料的;
⑵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基础信息,经营地点、服务范围等准入条件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⑶市社保中心年终考核结果不足70分的。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⑴年审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⑵违反卫生、物价、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⑶经营地址变更后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执业地址以外私自联网刷卡的;
⑷因破产、歇业等原因,不能为参保人员继续提供医疗服务的;
⑸取得定点资格或协议期满6个月后仍未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
⑹其他须取消定点资格的情形。
六、其他
浦口、江宁、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区实际,做好两定单位年审工作。
市本级联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联系电话: 687882896878817968505412
传真:68788289
附件:1. 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审表
2. 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审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