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转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成银发[2015]56号)文件精神,结合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实际,现就宜宾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贷款额度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
二、放宽贷款条件
(一)缴存职工家庭成员没有任何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缴存职工家庭成员有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二)可申请住房贷款的购房建筑面积,由不超过180m2调整为不超过240m2(含)。
三、优化办理程序
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市公积金中心可开展按揭合作,受理、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经营正常,风险可控的开发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间调整为多层住宅主体形象达二分之一,高层住宅主体形象进度达三分之一,可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到的问题,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