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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

2017-07-30 08:00:02 无忧保
  人社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维护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权益,现就军人退出现役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服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二、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三、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 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和并计算。   四、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续。   五、 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以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失业保险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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