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发[2015]98号文件精神,经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同意,现对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一、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有的30%调整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适当放宽职工家庭在市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