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昭房中心〔2014〕21号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限的通知
各分中心、缴存单位、受托银行: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省住建厅、财政厅(云建金[2011]626号)及(云建金[2011]634号)文件精神,现将2014年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限进行调整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缴存政策相关规定
(一)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超过所在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二)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上述工资总额的5%,原则上不得超过12%,非财政供给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缴存工资基数上限
根据昭通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3年昭通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880.00元,月平均工资为3406.67元,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10220.00元。按照最高缴存比例计算,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的最高额度均不得超过1226.40元。
三、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昭通市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下限暂不做出具体额度规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缴存基数、比例执行一年一定。
五、相关事宜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既不得高于缴存基数和比例,也不得低于缴存比例,对出现超高、超限等缴存情况的分中心,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二)请各分中心接此通知后,加大宣传、认真安排,以每年6月份年审时间为平台,安排布置好缴存职工工资基数缴存比例等相关调整审核工作,将文件精神传达落实到实处。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