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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关于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昭房中心〔2014〕42号)

2017-07-30 08:00:02 无忧保

昭房中心〔2014〕42号

各科室、分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着力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能力,加大对广大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推动我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健康发展,经中心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

(一)自2015年1月起,缴存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时间以参加工作缴存的第一个月计算,异地缴存的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止时间有中断的,以最近6个月(含)连续缴存为依据。

(二)缴存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因购、建自住住房经济上有困难的,缴存人可持直系亲属经备案登记或其它合法有效的购、建房手续以及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向各县区分中心申请贷款,用于支付直系亲属的购、建房款,但贷款的偿还须由借款人完全负责。

二、各县区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界定,以借款申请职工授权查询的“个人征信报告”上记载的住房贷款次数为依据。凡“个人征信报告”上已有2次(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应当拒绝其贷款申请,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和配偶无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证明材料的除外。

三、启动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的调研报批工作。市中心将在今年底组织开展全市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专项调研,在此基础上,充分听取各县区分中心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力争在2015年初向市管委会提出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的建议报告。

四、积极推进异地贷款业务。由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涉及不同地(州)市中心之间的相互业务衔接,单个中心无法实现异地贷款业务的正常开展。为此,市中心将主动同省住建厅监管处进行沟通联系,建议省厅尽早在省内搭建统一的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合作平台,或出台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细化性政策,中心将在省厅相关政策明确的情况下,及时拟订《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实施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异地贷款业务。

五、禁止收取贷款中间费用,减少职工办事成本。各县区分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贷款保险、公证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费用;在房产抵押、公积金互保、银行存单质押等三种担保方式之外,不得要求借款申请人另外提供第三方担保;凡借款申请人用所购新房作为贷款担保的,不得要求进行房地产抵押评估,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六、继续优化贷款办理流程。

(一)各县区分中心要加大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的沟通,努力争取当地县委、政府的支持,尽快实现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的联网和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流程,缩短贷款办理周期;

(二)借款申请人能够提供有效、足值贷款担保抵押物的,贷款受理时个人征信报告的查询,应严格按“昭房中心【2013】1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办理,若无必要,不得随意增加征信查询对象;

(三)贷款受理人员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应严格按照《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严格借款用途审查、加强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昭房中心[2013]43)号文件规定办理,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购房合同》,因时间关系未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不影响贷款的正常受理。

七、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各县区分中心要积极探索提高贷款服务效率的有效途径,力争在2015年上半年全面实行贷款网上业务咨询、贷款申请、审批、数据查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贷款服务措施,切实为缴存人服好务。

八、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此通知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29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个人住房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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