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满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自住的合理需求,缓解租房职工的经济负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辽住建〔2015〕26号)文件规定,经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放宽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产权(含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办事要件。职工本人及配偶需提供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未婚或离异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有效期一个月)、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龙卡。此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溪市房产产权处根据职工婚姻状况开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和租房协议。
3.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及配偶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已支付房租。其中: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不得超过提取限额。
提取限额按承租房屋所在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确定如下标准:房屋所在地为本溪市区的,提取限额为每月1000元;房屋所在地为本溪县和桓仁县的,提取限额为每月800元;职工本人及配偶均在两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为每月800元。
4.办理程序。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租住商品住房的,携带租房协议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领取《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到本溪市房产产权处办理查询证明,携查询证明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
5.办理时限。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两县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受理职工申报后,对要件齐全、审核无误的,应即时办理;需对职工申报情况进一步核查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6.其他事宜。(1)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2)职工本人及配偶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在已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办理。(3)中心在1年内,对同一租赁住房(或居室),仅受理一次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4)职工本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租赁住房(或居室)的房租。
7.严惩骗提套取行为。根据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信用管理规定,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由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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