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精神,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从2015年4月27日起执行。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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