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力度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充分发挥制度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未结清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二、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户籍在焦作辖区内的,在异地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焦作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住房公积金无贷款证明,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按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对曾经在异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移到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连续计算。因工作调动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视为正常连续缴存。转移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开展组合贷款业务。购房职工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同时申请办理受托银行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并分别按照各自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执行。
五、推行多种冲还贷办法。为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压力,增加借款职工个人可支配资金,在由原来的1种逐月冲还贷办法调整为5种(1.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逐月冲还本息;2.单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逐月冲还本息;3.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逐月冲还本息;4.住房公积金账户附加银行账户逐月冲还本息;5.银行账户附加住房公积金账户逐月冲还本息)冲还贷办法。
六、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3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贷款余额。除冲还贷外,职工购买的同一套自住住房允许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七、开展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其一年的房租。
八、制定实施细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组合贷款、租房提取和冲还贷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认真执行。
九、提高服务效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流程,公开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切实办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贷款优势、办理流程,鼓励缴存职工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