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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2017-07-31 08:00:03 无忧保
  各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就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提取额度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如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如不能提供的,每年职工及其配偶租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   三、提取材料   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   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   (二)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三)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四)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的,如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如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提取的,仅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各分支(办事)机构要完善提取信息记录,严格审核提取材料,对有疑点的提取材料必须进行核查,必要时可采取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核实。   (二)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公积金中心应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职工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现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潍公积金【2014】45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

标签:   公积金支付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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