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宿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宿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总工会
2015年3月30日
宿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用两年左右时间,实现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工程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
2015年,年内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企业的固定职工全部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巩固建筑项目全员动态参保成果,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工程施工人员、所有在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二、保障措施
(一)参保方式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二)施工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再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及安全监督手续的审批条件。
(三)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四)缴费比例
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费暂按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不明确的,暂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对建筑业参保费率进行适时调整。
(五)动态实名管理
施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帐,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六)工伤认定与鉴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优化工伤认定和鉴定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和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七)工伤待遇支付
对于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逐步实施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实时结付,以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减轻职工和用人单位医疗费用负担。对于同时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工伤职工,受伤后在医疗和工伤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工伤认定决定生效前,可以先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我市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进行实时结付。工伤认定决定生效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八)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九)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社会监督、行政监督、明察暗访等工作机制,通过监督电话、网络举报、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形式,对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工作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协作,共同推进。
(一)明确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做到应保尽保,并认真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谎报、瞒报和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
(二)加强部门协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操作性强、沟通顺畅、协同推进的联席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扩面征缴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计划。
(三)建立督查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建立调度督办机制,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重点,对建筑业参保进度进行调度督办。通过联合督查等方式,定期开展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维权情况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