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补充规定》(庆公积金发〔2015〕4号)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庆公积金发〔2015〕4号
	  关于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30日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如下补充规定:
	  1、缴存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2、缴存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60万元(含)。
	  3、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庆公积金发〔2014〕5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全市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庆公积金发〔2014〕8号)、《关于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庆公积金发〔2014〕9号)中有关政策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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