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的就医管理,根据我州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情况,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标准和转外就医报销比例的通知》文件,从2015年5月1日起,楚雄州城镇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标准和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报销比例作了新的调整。
一、调整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标准调整为:昆明地区及省外三级医院1200元,其余省内三级医院、昆明地区及省外二级医院10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标准调整为:昆明地区及省外三级医院1000元,其余省内三级医院、昆明地区及省外二级医院800元。
二、调整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报销比例。从2015年5月1日起:(一)转往统筹地外住院,按规定办理了转院手续的,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自付提高率由2%提高到10%,城镇居民医保个人自付提高率由5%提高到10%;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自付提高率由2%提高到20%,城镇居民医保个人自付提高率由5%提高到20%。(二)转往参保地外州内住院,按规定办理了转院手续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5%;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0%。(三)城镇职工医保18种重大疾病患者,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尿毒症及重性精神病患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0岁以上的老年人、医疗照顾人员、建国初期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仍按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州人社局 邓红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