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关于调整延安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2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二类工资区1027.50元/月,包括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三类工资区945元/月,包括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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