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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细则(筑公积金字〔2015〕39号)

2017-07-31 08:00:03 无忧保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筑公积金字〔2015〕39号

贵阳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相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2)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3)职工本人及配偶从未使用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4)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办理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所需资料。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所需资料:(1)职工身份证原件。(2)相关婚姻证明原件。(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直管公房的,应提供《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享受公租房补贴的还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存折。(4)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提供由贵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以上所需资料时效为三个月。

第四条提取申请次(套)数。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每年只能就一套住房提出一次提取申请。次年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同时应按规定重新提供相关所需资料。

第五条 提取金额。职工因租住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租住公租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申请时12个月内实际已支付的租金金额;(2)租住商品住房的不得高于贵阳市住建部门公布的每平方米住房租金市场指导平均价乘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年房屋租金金额。

第六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职工提交的所需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核。提取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调查。对于采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捏造事实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当事人退还所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取消其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并将此情况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同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3日

标签:   公积金支付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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