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参保单位:
根据《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15)》(柳政办﹝2015﹞50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当年退休的参保人员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或申领养老金时核定的个人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原已退休人员按上年度个人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如本人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的金额确定;低于60%的,以及无法明确基数的,以60%的金额确定)。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3.2%。为贯彻执行这项规定,现将2015年度有关退休人员申报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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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退休人员医保划账基数申报的通知及表格[.zip, 29.71kb]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