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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银行取款凭证的通知(明住金〔2015〕11号)

2017-07-31 08:00:03 无忧保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银行取款凭证的通知

明住金〔2015〕11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

为全面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手续,更加方便缴存职工办理相关业务,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取消预留单位印鉴的“住房公积金取款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管理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业务时,要使用身份证阅读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进行核查(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办理提取的,仅对代理人身份证进行核查),并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人像比对。对身份核查有异议的,可要求其提供医保卡、驾驶证等其它有效证件进行验证,防止发生冒用他人身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二、委托他人办理,且提取额转入非申请人账户的,除下列情形外,代理人需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见附件)一份,作为留存材料。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贷款的;

(二)因工作调动办理转移的。

三、各县(市、区)管理部要认真做好取消“住房公积金取款通知书”后的提取风险防控工作,并督促各承办支行按要求办理提取手续,保障资金安全。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中心。

四、各县(市、区)管理部要充分利用当地的电视、政务网等宣传媒体,认真做好取消“住房公积金取款通知书”的宣传报导,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请点击下载)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4日

标签:   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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